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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擊此處查看全部新聞圖片 王先生開著已投保的新車去上牌的路上,車被撞并產(chǎn)生7567元的修車費。但當他拿著保單理賠時,卻被保險公司以“車沒有上牌照”為由拒賠。昨天記者從密云法院了解到,王先生為此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,法院認為免責條款不生效,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險金7567元。相關閱讀:遺失保險標志被罰款看粗心車主的糊涂事 雨季車主應如何行車保安全購足車險保萬一 法院審理認為,當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單生效時,投保的別克車尚未上牌,保險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,保險期間由此開始計算。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,保險期間發(fā)生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理賠,而保險法中規(guī)定,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,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明顯提示,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。而被告保險公司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,免責條款不產(chǎn)生效力。 新修訂的《保險法》實施,第17條規(guī)定,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,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。 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,該條款不產(chǎn)生效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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