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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2008年10月,費先生購買了一輛轎車,在向某保險公司購買車輛損失險的同時,他也投保了作為附加險的機動車輛全車盜搶險。經(jīng)雙方確認,保險金額為8萬元,保險期限為一年。按照合同中有關盜竊保險條款的規(guī)定,如果費先生的轎車被盜,保險公司將按保險金額予以全額賠償。 去年4月,費先生的轎車被盜,他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,但直到8月仍未找到。于是,費先生持公安機關的證明向保險公司索賠,后者卻稱要向上級部門申報。9月初,費先生被盜的轎車被公安機關查獲,保險公司將車取回,但這時費先生不愿收回轎車,而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支付8萬元的保險金及利息。保險公司認為,既然被盜轎車已被找回,由此引起的保險賠償問題就不存在,費先生應將車領回。由于意見不和,雙方訴至法院。經(jīng)調(diào)查審理,法院最終判決轎車歸保險公司所有,而保險公司需向費先生賠償保險金6.4萬元。 解讀:顯然,本案焦點在于費先生的轎車被盜3個月后,失而復得,保險公司應賠付保險金還是歸還車輛。 根據(jù)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,全車盜搶險是指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、被搶劫、被搶奪,經(jīng)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,證實滿一定時間(大部分為3個月)沒有下落的,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(nèi)予以賠償。 保險業(yè)內(nèi)人士指出,一般情況下,當被盜的車輛被公安機關追回,如果被保險人看到車輛已不值被盜前的價格,大多會選擇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。而根據(jù)全車盜搶險條款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、搶劫、搶奪后被找回,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,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。 保險人支付賠款的,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,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。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,則車輛的所有權(quán)益歸保險人,被保險人應協(xié)助保險人辦理有關過戶手續(xù)!睋Q句話說,被保險人確實具有決定拿回車輛還是要求保險賠償?shù)膬?yōu)先選擇權(quán)。 基于此,因為費先生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雙方理應遵守。本案中,費先生失竊的轎車雖為公安機關查獲,但已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“失竊3個月以上”的責任范圍。所以,法院判決費先生的轎車歸保險公司所有,而保險公司需按合同支付費先生保險金是合理的。至于為何不是按照8萬元的保險金額全額賠償,則是根據(jù)全車盜搶險有關“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80%”的賠償額度規(guī)定,保險公司應賠償費先生8萬元×80%=6.4萬元保險金。來源:上海金融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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